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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载负荷保护电器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理解

    来源:  点击数:1158  添加时间:2015-8-9 13:38:58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7.6.3-1) I2≤1.45Iz (7.6.3-2) 式中 IB 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 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式一表达了防护器整定或额定值应不小于计算电流而不大于回路允许持续载流量(修正后的允许持续载流量)。 式二表达防护器有效动作电流应不大于回路允许持续载流量的1.45倍(修正后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它和约定时间,约定动作电流有关。通常配电断路器,当小于63A,约定1小时脱扣可用1.3倍,不动作1.05倍;当大于63A约定2小时动作也采用1.3倍。例如40A空气开关,40X1.3≤1.45Iz,可以计算出导体的允许持续电流为35.8A,如采用采用熔断器保护详见有关资料。 (修正)。

式二表达防护器有效动作电流应不大于回路允许持续载流量的1.45倍(修正)。这式比较难理解,它和约定时间,约定动作电流有关。通常配电断路器,当小于63A,约定1小时脱扣可用1.3倍,不动作1.05倍;当大于63A约定2小时动作也采用1.3倍。当采用熔断器保护详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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